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林某某共同履行了在《遵义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修复、出资2600元制作并安装禁渔公益宣传警示牌10块、出资4500元制作禁渔公益宣传警示张贴画500张等义务和承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作案工具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罗某某系精准脱贫对象,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作出在当地村镇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宣传三个月的承诺,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伟洪不起诉。 查扣的作案工具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1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