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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