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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已全额付清所拖欠工资,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