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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