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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