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恢复植被,犯罪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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