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河口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12月30日将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被害单位河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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