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学)(公开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盗窃其近亲属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盗窃罪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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