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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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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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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且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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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金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金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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