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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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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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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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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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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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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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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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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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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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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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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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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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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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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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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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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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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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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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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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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翟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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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卢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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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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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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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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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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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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