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杨一×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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