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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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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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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胥某某现实表现良好,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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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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