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虽未赔偿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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