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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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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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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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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为91.615mg/100ml,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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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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