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亲属替其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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