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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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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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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处于凌晨时段,道路上车辆、行人较少,行驶距离相对较短,对公共安全造成的现实危险相对较小,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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