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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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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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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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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县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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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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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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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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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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