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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段某甲、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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