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该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王某某本人无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兰州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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