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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肇事后,在现场救治伤者,周边群众报警后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的评估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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