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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事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