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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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