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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上诉人陈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其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杨某所提应赔偿定残后护理费的上诉请求,经查,杨某因本次车祸致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其伤后生活活动能力受限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上诉人杨某在一审提起诉讼时亦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赔付,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对此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纠正。参照2016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护理期限确定为20年,定残后护理费应确定为36307元×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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