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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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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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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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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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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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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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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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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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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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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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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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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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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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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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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令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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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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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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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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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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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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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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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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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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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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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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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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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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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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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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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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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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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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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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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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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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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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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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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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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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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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