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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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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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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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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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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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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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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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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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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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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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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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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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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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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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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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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智力二级残疾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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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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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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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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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欧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欧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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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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