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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增殖放流,及时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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