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遇紧急情况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2.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对被害人积极采取施救措施;4.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原谅班某某的过失行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8月4日将扣押的贵GF****号小型轿车返还给班某某,将贵GT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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