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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与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原审对其从轻处罚正确。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肇事车辆在投保期间内肇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合法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原审判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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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敖某某、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和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太轻,没有维护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本案刑事部分公诉机关并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均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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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鲍某某的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某医药费用22000元,至于鲍某某要求的其它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鲍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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