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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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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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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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