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和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自愿认罪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某上诉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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