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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