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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阳某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所提,本次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马某丙生前为城镇居民,原审法院仅依据受害人马某丙为退休工人身份认定其为城镇户籍依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受害人马某丙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唐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提供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受害人马某丙生前为城镇户口,生前生活来源主要来源于城镇,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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