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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伤害罪,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海 审判员  刘立国 审判员  冷建平 书记员: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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