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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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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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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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