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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静审判员 骆萍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 刘冬梅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