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史某所提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史某积极救治伤者、自首、部分赔偿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再支持。对史某所提不应赔偿被害人赵某4停尸费用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发生,故对史某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停尸费票据未加盖公章,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支持该项费用不当,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期间亦不能补充、完善该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车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近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属自首,且对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等量刑因素,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考虑到上诉人周某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并同意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桃村村委存在雇佣关系,故桃村村委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得到补偿,故,对被告人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旬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给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女友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朱某1近亲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初犯,案发后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宜适用缓刑。为保障道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羁押的共8日予以折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严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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