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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