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爱 华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 书记员:艾 克 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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