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上诉提出本案系因所驾车辆车况不良引发,应由车辆生产商承担责任。经查,曹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疏于对所驾车辆的检查,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道路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曹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上诉人曹某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制动、灯光系统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同时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起诉意见,经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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