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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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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已与保险公司共同对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宣告缓刑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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