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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人死亡、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薛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家属帮助下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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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尚未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隐瞒交通事故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家属帮助下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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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余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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