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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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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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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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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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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肖某某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李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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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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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和刘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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