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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串通投标案)_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由有关部门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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