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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