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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