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合伙还是借贷,二是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主体。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协议》,原告权利义务为交付钱款并获取无风险三年投资回本收益,不符合合伙特征,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故本院认为《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协议》约定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易春珊系共同借款人,本院认为《协议》签订主体系原告与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被告易春珊系代收款及代还款,被告易春珊也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易春珊有借款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借款人为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鉴于被告兴华公司作为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本案还款责任由被告兴华公司承担。现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还款65,000元,被告兴华公司还应返还原告本金35,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合伙还是借贷,二是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主体。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协议》,原告权利义务为交付钱款并获取无风险三年投资回本收益,不符合合伙特征,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故本院认为《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协议》约定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易春珊系共同借款人,本院认为《协议》签订主体系原告与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被告易春珊系代收款及代还款,被告易春珊也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易春珊有借款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与原告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借款人为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鉴于被告兴华公司作为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本案还款责任由被告兴华公司承担。现被告兴华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还款65,000元,被告兴华公司还应返还原告本金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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