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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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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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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缴税款和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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