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协助抓捕行凶人,遇到手持尖刀的周某某后,为了使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观上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伤害的行为,其没有犯罪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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