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犯罪而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吴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田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世龙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高军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其辩称因被告人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拒绝赔偿,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4年4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唐XX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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