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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