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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违反程序且侵犯了上诉人诉权和救济权的辩护意见。经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的宝公交认字(2016)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于2016年10月27日直接送达给张某某本人,并告知其具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但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再次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就此认定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违反程序,故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该事故认定书的补充说明剥夺其复核权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公诉机关以宝公交认字(2016)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将本案提起公诉系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相关物证及行车记录视频资料,调取了宝泉岭第三加油站监控视频等新证据后移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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